《山东省慈善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慈善公益报 2020-07-30 16:05:57
从山东省司法厅获悉,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日前,省司法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山东省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提高立法质量,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王学军)《慈善公益报》记者从山东省司法厅获悉,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日前,省司法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山东省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提高立法质量,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共9章64条,在慈善财产、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慈善信托、促进措施以及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等慈善领域结合山东慈善事业的实践,作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助力规范和促进全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关联,发展慈善事业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深刻把握将慈善理念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促进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并使其成为人人可为的事业,让慈善的大爱之光普照中华大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草案提出,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是开展慈善救助的重要保障。慈善募捐氛围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相对于定向募捐,公开募捐往往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财产数额大,在现实中容易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影响公众开展慈善的热情,打击社会各方投身慈善的信心。为了更进一步约束公开募捐行为,草案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方面,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进行了规范,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全部收支纳入该慈善组织账户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另一方面,草案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行为规范。

近年来,因个人求助引发的骗捐、诈捐事件时有发生,骗捐者受到舆论谴责,甚至被追究责任。本次草案对个人求助和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了管理,提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其他特定主体的困难,自然人可以通过任何平台或者其他途径向慈善组织、其他组织、政府、自然人等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慈善募捐’等名义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实施募捐行为。”

根据草案,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且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为了做好慈善宣传和表彰工作,草案提出,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山东慈善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此外,草案还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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